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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1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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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充分的依据。

我与冯平和魏喜奎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,而且这几年我一直在支付借款利息,也没有借了钱就跑路,根本不构成诈骗罪。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,还我清白。”胡维军拿着一张a4纸读道。

这是他根据方轶的分析自己写的上诉理由。

“请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。”审判长道。

“辩护人认为,上诉人胡维军并非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资不抵债,而是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,虽然机加工厂和胡维军本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已经对外设置了抵押,并且部分财产已经被执行。

但是机加工厂仍然持有多项知识产权、而且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,在去年该厂又引进了二台加工高精密零件的进口设备,这都是具有价值的,应当整体估算加工厂的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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